楊贊 李丹
  鑒定意見是刑事司法實踐中常用的一種證據類型。在財產類犯罪案件中,價格鑒定意見SO-DIMM往往是決定罪與非罪、量刑輕重的關鍵因素。但部分價格鑒定工作存在鑒定標準不統一、鑒定體系不科學、鑒定意見不規範等問題,實踐中帶來不少困擾。鑒於此,《人民檢察》雜誌社與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遴選典型案件,共同邀請專家,結合辦案人員在價格鑒定意見採信上的疑難問題展開研討。
  價格外接式硬碟鑒定基準確定
  刑事訴訟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等基本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樊崇義認為,對於價格基準,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需考察五個具體客觀標準:第一,考慮定價基數標準,包括市場調解價、政府指導價、商家定價。第二,關於價格鑒定材料的來源依據。如果是正品商品,主要依據被害人陳述、辦案人員描述、價格標簽進行鑒定。如果是假冒偽劣產品,則要考慮市場上同類品牌、同一商品的價格標準。第三,特殊商品鑒定依據,如外幣,按價格鑒定基準日的匯率計算,貴重金屬按國有商店或大中型商店零售價格計算,貴重物品(如手稿、特殊資料、代表性文物等)外接式硬碟按經營文物中等零售價格或者拍賣價格計算。第四,價格鑒定行業行規和文件依據。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公佈的標準等。第五,依據涉案財物新舊程度。應根據涉案財物折舊情況作出合理鑒定。同時,價格鑒定認定應堅持三個原則:一是堅持中立原則;二是堅持程序公正原則;三是堅持就低不就高原則,即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結合上述認定標準和原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田宏傑補充說,財產犯罪行為導致權利人的直接財產損失,這就是財產類犯罪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依據。第一,財產類犯罪案件mSATA涉案物品的價值是動態變化的,其價格鑒定依據的標準也是因案、因物而異的。第二,由於財產類犯罪的實質在於對民商事法律所確立的財產所有權而非市場經濟秩序的侵犯,因而確定財產類犯罪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基準,應以民商事法律尤其是侵權法上所認定的侵權損失為前提,但不能簡單地等同。
  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溫長軍認為,鑒定物品類型雖有所區別,但價格鑒定時首先應具有統一性:鑒定範圍統一,僅包括價值難以確定或對價值有爭議的。同類物品價格鑒定依據統一,避免同罪不同罰的結果。其次,不同情況鑒買屋定依據不同,圍繞價格鑒定應當全面搜集證據。在辦理案件時,應考慮區分以下情況:物品是否進入銷售環節,如沒有,應該以進貨價格認定數額;如進入銷售環節,應以標價作為基準進行鑒定;如存在打折情況,應以折後價計算犯罪數額;有實際成交價的,則以實際成交價為準。
  價格鑒定意見採信
  對於價格鑒定機構資格的確定涉及四個問題:第一,非法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性意見是否具有可採性。第二,司法鑒定未覆蓋的領域如何出具專業性鑒定意見。第三,行政決定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或者部門出具的專業性意見如何定性。第四,未經審查的鑒定意見能否被直接採信。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檢察員孫鐵成認為,第一,鑒定意見是意見性證據,意見性證據的本質是將在案的物證、書證等中的專業性問題由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通過結論性語言陳述出來,而法律事實的認定還得由司法人員判斷,這是大前提。第二,對意見性證據一定要審查,質證是幫助審查的有效過程,所以鑒定人出庭制度應該進一步強化。第三,現有體制下,鑒定意見不可能滿足全部需要,但在刑事訴訟中一定要有救濟程序,更要有審查,不能以行政意見代替判決。比如,海關核稅說明書在刑事訴訟中的使用就有規定,要經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覆核後作為定罪量刑依據,且還有救濟程序。第四,定量是非常客觀的,而定性是在定量基礎上的主觀性判斷,但也應當有嚴密的邏輯和論證,故雖具主觀性但絕不是隨意性。第五,鑒定意見的規定是封閉的。從現有的規定來看,刑事訴訟中要有資質且由司法機關委托的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出具的意見才能採用,而案件中往往存在被告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或是非鑒定機構人員出具的意見,與司法機關委托機構出具的意見存在衝突。這些意見雖不符合規定,不能作為證據直接採用,但是它和“合法”的鑒定意見一樣都是一種參考意見,我們不能簡單地置之不理,而應當認真聽取,至少應當把它視作對“合法”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
  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價格鑒定機構的資質應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為據。田宏傑解釋說,1997年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和200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出台的《關於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的補充通知》均明確規定,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是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價格鑒定程序規範
  實踐中,由於法律規範不完善,刑事訴訟價格鑒定存在物品來源的手續不健全、保管過程不嚴格、偵查機關不將鑒定意見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喪失應有的救濟權利等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價格鑒定法律規範體系,規範價格鑒定程序。
  樊崇義提出,我國現在的價格鑒定程序主要存在五個問題:一是全國統一的專業價格鑒定機構尚未建立。此種情況下,對鑒定意見的運用更應該慎重;二是價格鑒定程序不規範。包括業務受理範圍、鑒定原則、鑒定標準、辦案機關向價格鑒定機構提交檢材的程序等,都缺乏統一有效的規範;三是刑事案件涉案財物鑒定標準不統一;四是鑒定涉案財物的保管、保全、返還、移送不規範;五是個別地方還存在克扣、截留、挪用、變賣涉案財物的現象,嚴重侵犯了當事人權利。在規範完善價格鑒定程序上,應當堅持五大程序標準:一是訴訟性;二是公開、透明;三是及時;四是參與;五是救濟。
  面對價格鑒定法律規範眾多,相互之間還存在矛盾、衝突的現狀,進行法律法規清理並予以修改完善是當務之急。田宏傑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鑒定規範應明確以下問題:一是鑒定組織機構應區分行業予以明確;二是明確價格鑒定原則;三是明確價格鑒定的依據;四是完善價格鑒定的運行機制,包括鑒定運行程序、監督程序及救濟途徑;五是建立鑒定人員鑒定不實的責任追究機制。當然,科學合理的價格鑒定機制建立,關鍵還在於鑒定機構中立性的保障,價格鑒定必須是非營利性的。因此,價格鑒定機構的運行經費來源保障非常重要,在此基礎上,對於鑒定收費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溫長軍補充說,完善價格鑒定程序應堅持科學、規範、公正、可操作性等原則。此外,檢察機關還應當高度重視對價格鑒定意見的審查,既要審查鑒定意見結論,還要審查檢材。實務部門要不斷探索如何提高證據審查能力。
  (本次研討會詳見《人民檢察》2014年第16期)  (原標題:規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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